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最新公告

「112年新竹市獎助影視製作拍攝計畫(第二階段)」即日起開放收件!
發布日期:112-06-29
發布單位:文化局   類別:最新公告

第二階段徵件


一、依據:
本計畫依「新竹市獎助影視製作拍攝實施辦法」辦理。
 
二、目的:
鼓勵影視業者至本市取景、製作影片,達到行銷本市城市形象,促進文化觀光產業發展之效益。
 
三、申請須知:
(一) 申請期間:
即日起至112年8月21日(一)止(以郵戳為憑),郵寄至「300005 新竹市中央路109號 博物館科 蘇小姐收」,並請於信封註明「112年新竹市獎助影視製作拍攝計畫」。
(二) 提交結案資料期限:
本局將參考受補助者提交之「製作企劃書」所載明期程,原則不超過365日曆天。
⚠受補助者後續得申請展延,請參照「新竹市獎助影視製作拍攝實施辦法」相關規定。
(三) 補助項目:
依製作企劃書所列之經常門經費(如:交通、器材租賃、人事、材料、場佈、行政雜支等),不得用於財物採購等資本門支出。
(四) 資格條件:
(1) 申請對象
1. 依國產電影片及非國產電影片認定基準所稱電影片之製作業。
2. 電視節目製作業、動畫影片製作業、製作連續劇類、紀錄片類、電視電影類、電視動畫類之無線電視事業、衛星廣播電視節目供應者、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之電視節目製作業者。
(2) 影片類型
1. 長片:總長度應有75分鐘(含)以上
2. 短片:總長度未達75分鐘
3. 節目(含連續劇):應有5集以上,且每集長度為20分鐘以上
4. 影片應符合普遍級、保護級或輔導級其中之一
5. 影片須有足以辨識本市景點之場景或對於行銷本市有正面效益,且在本市拍攝或取景之部分,不得少於影片總長度五分之一。
⚠具下列情形之一者,即不符申請補助資格
(1) 曾依「新竹市獎助影視製作拍攝實施辦法」獲補助,逾期未結或有違約情事者。
(2) 承攬政府機關委託拍攝之影片者。
(3) 同部影片重複提出申請本補助者。
(五) 補助金額上限:
(1) 不超過製作總成本(不含宣傳行銷費用)二分之一。
(2) 新臺幣100萬元為上限
(六)申請繳交文件:
詳附件「申請書暨檢核表」,製作企劃書請印製「一式8份」繳交予本局。
 
四、審查時間:
將另行通知符合資格者至本局進行簡報。
 
五、審查參考指標:
(一) 影片具新竹市「城市行銷」與促進「文化觀光」之效益。
(二) 拍攝企劃之完整性、可行性(如:工作團隊組成、合作意向書、分場/劇本完整度等)。
(三) 影片與新竹市在地關聯性。

 
六、其他注意事項
(一) 「製作企劃書」請務必載明:詳細預計製作期程(含完成時間)、詳細經費編列等資訊,俾利本局進行審核。
(二) 製作企劃書、相關表件請統一以A4直式橫書規格繳交,於左側簡易裝訂成冊;製作企劃書請印製「一式8份」繳交予本局。
(三) 如需退還申請資料,請檢附回郵信封,將於審查完畢後寄回未獲補助者。
(四) 如申請補助者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、第3條之公職人員或公職人員之「關係人」,應依同法第14條第2項規定,於申請時檢具「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」(如附表)。
(五) 本公告如有未盡事宜,適用「新竹市獎助影視製作拍攝實施辦法」相關規定。
 
 
|聯絡人:博物館科 蘇小姐
|聯絡電話:03-5319756 分機283
|郵寄地址:300005 新竹市中央路109號
|電子信箱:50295@ems.hccg.gov.tw

相關附件:
 附件一-申請書暨檢核表
 附件二-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【事前揭露】
 新竹市獎助影視製作拍攝實施辦法
 (參考)契約書
瀏覽人次:20638 人    更新日期:112-06-2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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