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失業給付相關規定

【失業給付申請資格】

1.年滿15歲以上、65歲以下之就業保險被保險人(勞工)(含本國籍勞工及與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,且獲准居留依法在臺灣地區工作之外國人、大陸地區人民、香港居民或澳門居民)。

2.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。

3.辦理退保當日前 3 年內,保險年資合計滿 1 年以上,具有工作能力及繼續工作意願,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,自求職登記之日起 14 日內仍無法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者。

【初次申請應備文件】

1.原投保單位之離職證明書(須載明足供認定非自願離職之事由)或定期契約證明文件正本及影本各一份(正本驗畢歸還)

2.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足資證明身分之證件正背面影本(正本驗畢歸還)

3.被保險人本人名義之國內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。

4.身心障礙者,另檢附社政主管機關核發之身心障礙證明。

5.有扶養眷屬者,另檢附下列證明文件:

(1)受扶養眷屬之戶口名簿影本(正本驗畢歸還)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影本(正本驗畢歸還)

(2)受扶養之子女為身心障礙者,另檢附社政主管機關核發之身心障礙證明。

【申請方式及地點】
請親自至各公立就業服務站(各就業服務站連絡資訊) (另開新視窗)辦理。

【給付金額、期間及相關規定】

1.失業給付每月按申請人離職辦理就業保險退保之當月起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60%發給,最長發給6個月。

2.失業期間另有工作,每月工作收入超過基本工資者,不得請領失業給付;未超過基本工資者,其該月工作收入加上失業給付(不含眷屬加成)之總額,超過其平均月投保薪資80%部份,應自失業給付中扣除。但總額低於基本工資者,不予扣除。

3.領取勞工保險傷病給付、職業訓練生活津貼、臨時工作津貼、創業貸款利息補貼或其他促進就業相關津貼者,領取相關津貼期間,不得同時請領失業給付。

4.領滿給付期間者,自領滿之日起 2 年內再次請領失業給付,其失業給付以發給原給付期間之1/2 為限。

5.領滿失業給付之給付期間者,就業保險年資應重行起算(不影響被保險人原有之勞工保險年資)。

 

  • 市府分類: 勞工事務
  • 最後異動日期: 2025-03-12
  • 發布日期: 2023-05-16
  • 發布單位: 臺中市就業服務處
  • 點閱次數: 14292